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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2024-04-21
你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在鹤山市桃源镇银河街从事伞篷料丝印加工,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便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现实有2018年9月15日的现场查看笔录、2018年9月18日、9月21日查询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相片数张等依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
我局于2018年10月18日奉告你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请求,也未提出陈说申辩。
以上现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鹤环罚告〔2018〕249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分。
你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收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交纳至鹤山市国库,你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复印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则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请求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