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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标识质量查验方法》的告诉
为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建造作业顺利推动,标准畜禽标识质量监督查验作业,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饲养档案办理方法》规则,我部拟定了《畜禽标识质量查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安排担任本地区畜禽标识质量办理,并监督查验样品的收集作业。
第四条畜禽标识查验作业由农业部确认的具有相应查验资质条件的查验安排承当。查验安排依法独立展开查验作业。
第五条畜禽标识质量查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查验单位无偿供给。查验费用由农业部承当,查验安排不得向被查看单位收取查验费用。
第七条定时抽检样品由各省级动物卫生监督安排按要求供给,样品来历应当掩盖悉数出产企业。
第八条不定时抽检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采样单。采样单中公司名称、规格型号、出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样品状况、标识号码、采样地址等内容需逐项填写清楚。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办法,以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第九条不定时抽检的采样单由抽样人员、当地动物卫生监督安排人员及被抽样单位担任人签字,并加盖被采样单位公章。采样单一式三份,别离交采样单位、被采样单位留存和随样品封存。
第十条查验安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和农业部有关技术标准施行查验作业,确保查验作业科学、精确、公平,并对查验定论担任。
查验安排应当拟定样品接纳、入库、领用、查验、保存及处理程序规则,并严格执行。
查验原始记录应当照实、精确、清楚填写,不得涂抹,并保存2年以上。查验后的样品残品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十一条定时抽检的样品查验作业应当在样品送达后一个月内检测结束,并出具完好、详实的查验陈述。不定时抽检的样品应当按要求时限完结,一起出具完好、详实的查验陈述。
第十二条对查验不合格的产品,农业部对相应出产企业宣布《畜禽标识检查查验成果告诉单》,出产企业对查验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在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请求复检。农业部安排复检并做出复检定论。
第十三条农业部担任发布畜禽标识质量查验成果通报。对通报相应产品检测一次不合格的企业,农业部中止受理该企业该类型家畜耳标出产专用号码请求,期限为1年;对通报相应产品检测两次(含一次通报两种类型产品)以上不合格的企业,农业部中止受理该企业悉数家畜耳标出产专用号码请求,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各省不得收购检查查验不合格类型产品,不得收购检查查验存在两类(猪、牛、羊标)以上不合格产品公司制造的悉数的产品,不得收购回绝承受抽检企业的一切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乡村部令2019年第3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查验安排查核办理方法
中心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乡村部办理干部学院、我国农业乡村部党校)
农业乡村部农业交易促进中心(我国国际交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职业分会、我国国际商会农业职业分会)
中心农业广播电视校园(农业乡村部农人科技教育培训中心)、我国农人体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