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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违法刷漆相关执法案例

2024.08.11 作者: 米乐网页版登录入口

  今年以来,受极端不利天气叠加排放增加影响,我省臭氧污染明显加剧,臭氧平均浓度146.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9个城市优良天数率同比下降。为尽快扭转不利局势,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利剑出鞘,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科学执法,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相关执法案例,一起来看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在对绵阳麦思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房车间内2个搅拌罐正在搅拌水性防锈漆原料,为加快车间检测板涂料干燥过程,公司员工在明知违反公司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敞开生产车间的窗户和大门进行通风,导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无组织排放严重,厂区异味明显。

  生态环境厅立即对该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2年内已经有过一次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公司员工属于明知故犯,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25万元。

  典型意义: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是臭氧生成的前体物质,对臭氧浓度有着直接影响,工业涂装、涂料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正是涉VOCs的重点行业。上述案例暴露出企业或个人对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污染防治责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近期,为打好我省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针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启动了省市县三级联动攻坚,将进一步加大对涉VOCs环境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彰显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信心和决心。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川彭山姿然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个底漆房未密闭,且正在从事喷漆作业。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企业环保工作管理薄弱,自律意识不高。针对企业在已经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前提下,因管理疏忽问题仍频繁发生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现象,生态环境部门要逐步加强排查和工作指导,提升公司自我约束意识,加强工人操作规范培训,督促企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独立电表,全面规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及保养,确保收集处理效果。

  某日,四川双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项目劳务承包方宜宾市正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泰然·长江大院项目工地进行钢管悬架、脚手架构件露天刷漆作业,并将已刷好黄色油漆的钢管悬架、脚手架构件,某品牌香蕉水和黄脂胶调和漆露天堆放,未按要求搭建临时刷漆棚,也没有采取其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宜宾市南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当即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目前,宜宾市南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已对该公司做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经局案审会再次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再予以罚款,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复查,该公司未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未采取污染治理设施,也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涉VOCS环境违法案件,涉案企业环保主体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办理此案,一是形成了联防联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局面,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二是通过以案说法,在南溪规范了工地涉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强化了建筑行业环保主体意识,使企业主动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和法规;三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将帮企业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