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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模仿也能发达
我认识一位朋友,他在一家全国性大型零售企业担任高级主管。几年前,我登门拜访,向他推销一款技术上的含金量很高的市场营销工具,这是由国外一家新公司开发的。该工具在新型营销软件中植入了语音识别技术,而我朋友此公司恰恰以行业潮流的引领者闻名于世,因此这款工具似乎就是专为他们量身定做的。几番交流之后,他提了一个问题:“这是全新的理念,还是已经处于应用阶段了?”我自豪而肯定地说,这款工具完全是新开发的,而且他们公司也是我第一个登门造访的客户。“要是这样的话,”他竟这样答道,“我们对此不感兴趣。”当我问及其中的原因时,这位朋友解释说:“我们公司的原则是,绝不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们只考虑已有人尝试过而且是管用的东西。”
我顿时目瞪口呆,无言以对。不过,我这种反应应该也是情有可原,因为从纽约到悉尼,强力推行创新已成为高管圈子里的一种风尚。创新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与繁荣的主要的因素。创新是垄断利润的源泉,在模仿者出现之前,这种垄断利润可以源源不断。但是,模仿者终会以不可抵挡之势,如约登场:汉堡快餐连锁店白色城堡(White Castle)的创始人沃尔特·安德森(Walter Anderson)早在1921年就开创了标准食谱快餐连锁店的经营理念与经营体系,可谓是创造和实践这一经营模式的鼻祖。然而他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竞争对手接踵而来,把店面设计和运营流程等每个方面全盘抄录而去。没过多久,部分精明干练的模仿者便有了后来居上之势,而这个行业的原创者,却在随后轰轰烈烈的行业竞争中,成了无名之辈。
事实上,尽管模仿者在大众眼中常是负面形象,但许多模仿者却做得非常成功,反倒是创新者消失在了历史的尘埃之中。而像麦当劳这样成功的追随者,它们的经营体系反过来也会被下一代模仿者所复制,如拉力汉堡(Rally抯)就从别人那里学来了“免下车服务”的理念。后来,当麦当劳调整食谱,要为顾客奉上健康食品时,百胜餐饮(Yum Brands)又紧随其后,在它属下连锁店塔可钟(Taco Bell)和必胜客里如法炮制,并且在吸引早餐和晚餐客人方面也有样学样,与麦当劳争得如火如荼。
再比如百代公司(EMI),它最早于1973年推出了CAT(计算机化轴向断层摄影)扫描仪,但不到6年时间,便丧失了市场领导地位。2年后,百代唱片公司彻底退出扫描仪业务,将市场让与通用电气等后起之秀。皇冠可乐(RC Cola)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当时,低糖可乐等创新产品一经推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便迅即借为己用。索尼公司于1981年推出数码摄影技术,可是没过多久,日本传统相机制造商和后来者美国惠普公司反倒占了上风。
同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是世界上第一家信用卡发行机构,而今市场已被维萨、万事达、美国运通统治,大来卡所占份额几乎微不足道。遥想当年,大来俱乐部奋力苦战,向各大银行、商家、公众推广崭新理念时,这三家公司没有一个去参加了。又比如,美国宣威公司(Sherwin-Williams)发明了可在35华氏度(约1.67摄氏度)下喷涂的新型外用油漆,率先打破油漆喷涂的季节限制,可是不到3年,其他涂料公司纷纷效仿,推出竞争产品。其他例子还有很多,不胜枚举。
每48项重大创新中,有34项在研究期间就已被他人模仿。今天,品牌模仿比率已超越80%。在某些产品类别中,这一比率甚至更高。例如各大谷类食物品牌,它们无一不是通过模仿取得成功的。各种服务行业、企业规范和商业模式,很多也是如此。它们或者被无足轻重的二流角色模仿,例如成千上万个酷似YouTube的网站;或者被行业领袖模仿,例如赫兹汽车租赁公司(Hertz),其对接(Connect)汽车共享服务与热布卡公司(Zipcar)的Zipcar模式竟是异乎寻常的相似。
目前,众多书籍都在百般吹捧创新的神奇魔力,然后告诉读者怎么来实现创新。这些作者几乎都是不假思索,便欣然接受创新的种种好处,因此,借用近期消费者信息与商业频道特别节目的话来说,他们的出发点是,组织机构“不创新,则灭亡”。这句话虽未道明模仿的弊端,但也暗示了模仿者即使生存下去,也难逃困窘,只能依靠创新天才留下的残羹冷炙过活。模仿被认为是身处绝望情况下自然产生的偶然行为,创新者要想自卫,只需把壁垒高高筑起,然后去做更大、更好的事情。
相形之下,本书讨论的不是创新者,而是模仿者。其基本前提为,模仿不但与创新一样,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的条件,更是推动创新有效进行的核心要素。另外,本书还将进一步论证,模仿是一种难得的、复杂的战略能力,必须精心呵护,妥善部署。
在本书中,所谓模仿是指对创新行为或“率先进入市场”行为的复制、再现或重复。但在本书的探讨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模仿对象可以是一件产品、一种工艺和一项惯例,甚至于一个商业模式;第二,模仿可以原样照搬,也可以稍加变通,或略作改良;第三,模仿可以是准确无误的蓝图复制,也可以是笼统模糊的灵感启发,更可以是介乎二者之间的一切形式;第四,模仿可以是发自本能的印随行为,也可以是完完全全(或真真正正)的模仿行为(详见第2章);第五,非法的模仿形式,例如盗版、造假,尽管作用巨大,甚至广为流传,但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以内。最后,我认为模仿是一种战略,不仅与创新不相冲突,更是集中精力、充分的发挥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必要条件。